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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女士在吃夜宵的时候遭刑满释放的”古惑仔“搂抱、摸脸,顾女士拒绝后,对方对顾女士进行殴打,打人者自称“仙居第一硬”。
让顾女士难以接受的是,警方对打人者处以行政拘留13天,在打人者尚未全部到案之时,就作出结案处理。
据悉,25岁的顾女士在浙江台州的仙居县做生意,尚未结婚。
在9月11日凌晨3点,顾女士结束了一天的生意就跟两个朋友一起去当地美食城吃夜宵,在3月19分时,陈某和成某3人也来吃夜宵,据顾女士描述,当时陈某坐在自己身旁,突然就搂住自己的脖子,还摸脸,头往自己的脸上凑,嘴里还说着一些不雅的话语,面对这种情况,顾女士推开他的手臂,叫他不要搂,结果就被打了。
据现场的监控显示,陈某先把右臂搭在顾女士的肩部,接着又用右手搂住脖子,在顾女士反抗后,对顾女士进行殴打。
顾女士表示自己前后被打了4回,前两次是陈某伙同成某打的,之后他们两个又打电话喊人过来,最后5人对着顾女士拳打脚踢。
当时顾女士的朋友一直用身体护着顾女士,但是力量有限拉不住那伙人。
顾女士表示,自己当时被那伙人威胁”要做掉“,幸好警方赶到,他们跑走了。
在半个月后,顾女士的头部和脸部尚未消肿,还有轻微的脑震荡。
在9月18日,民警让法医给她看看,让她签字,但是让顾女士不满的是目前拘捕了3人,还有2人身份未查实,自己未出院,也没有伤情鉴定,案子就结了。
顾女士表示:他们此前还威胁自己说自己是”仙居第一硬“,没人敢动他们。自己希望警方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而不是以行政处罚代替代刑事责任。
对此,网友表示:”果然够硬“、”真不是白叫,够硬“、”严惩第一硬!“
关于这件事,律师是这么分析的:
第一,搂抱遭拒后打人者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首先,搂抱和亲吻顾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强WX罪呢?
本罪在行为上和QJ罪有些类似,就是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致使被害人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两者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QJ罪的行为人是为了和被害人发生关系,而强制WX罪的行为人只是为了寻求刺激,并没有要发生性关系的目的。
在本案当中,行为人虽然有搂抱、亲吻的行为,但并未使用暴力,也没有使顾女士不敢反抗或者无法反抗,因此,不构成强制WX罪。
其次,行为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呢?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表现之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这里的“随意”主要体现为: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无事生非。比如说张三酒后为了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而把站在路边的李四打成轻伤,由于张三的行为具有随意性(如果把李四换成王五,张三对其进行殴打的可能性也很大),这是典型的无事生非,因此,对张三应当按寻衅滋事罪论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寻衅滋事罪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要求,对于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入罪标准是一人轻伤或者二人轻微伤,也就意味着,如果只造成一人轻微伤,就不按罪论处,只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即可。
在本案当中,打人者显然属于无事生非,为了逞威风或者寻求精神刺激而殴打顾女士,是典型的寻衅滋事,但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由于公安机关尚未对顾女士进行伤情鉴定,暂时还难以下此结论。
第二,公安机关做结案处理是否正确?个人认为处理结果有待商榷。
首先,在刑事诉讼当中,如果同案犯罪嫌疑人没有全部落网,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做结案处理的。但如果对于已经落网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部分嫌疑人先行移送审查起诉,由司法机关对这部分行为先进行处理。
其次,由于顾女士的伤情尚未确定,也就是说,案件性质尚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嫌疑人做出行政处罚,这个行为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做出行政处罚之后就做结案处理,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性质未定+行为人未全部到案)。
最后,希望在推进法治建设的今天,除了法律,没有谁是某地的第一硬。预览时标签不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