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健康权纠纷经容县法院附城法庭判决后,被告陈某某主动赔偿了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一万七千多元给原告。
(网络配图)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是同村村民。某日,村委会代表聚集在村委会会议室开会,要求村干部对本村的经济数目进行清算,当晚10时30分左右,村干部对参加会议的村民代表说今天的会议结束,要求村民回去。
当村干部和被告陈某某等人想走出会议室时,被原告等村民用木椅在会议室门口阻拦,不准村干部及被告陈某某等人离开会议室,为此双方发生互相推打。
被告陈某某用拳头打了一拳原告,导致原告左眼眼角受伤。当日23时,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
1、脑震荡
2、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
3、右肺挫伤。
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7元。容县公安局对被告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原告就本案向容县法院提起诉讼,容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陈某某伤害原告身体健康的行为,虽然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本案发生的起因是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结束后,因原告等村民用木椅阻拦村干部及被告陈某某等人离开会议室而引发的,原告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容县法院张璐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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