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朋友出小区大门时,
为了图方便会走车行道。
苏姨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走在别人家的小区门口会受伤。而这一切缘于一个拦车杆。更离奇的是!苏姨并不是从拦车杆下穿过,而是与拦车杆平行被砸伤!
小编困惑:平行不是永不相交吗?数学课教错了?
苏姨还原事发经过
苏姨:“我是在散步,然后经过合一停车场,那个车出来,然后(收费杆)就把我砸到了。”
据苏姨描述,当时汽车从小区出来,司机取票,挡杆自动升起,汽车通过后,挡杆自动落下。在挡杆自动落下的时候,就砸在苏姨的头上,苏姨特别强调,自己行走的路线和档杆就是两条平行线,她做梦也没想到自己走在人行道上还会受伤。而这过程,不到一秒。
幸好,有好心的路人打了电话并通知苏姨的丈夫彭伯,医院救治,诊断为脑震荡,住院三天便花去苏姨元。
苏姨说她是普通的清洁工,一个月就一千多元的收入,彭伯的收入也不高,迫于没钱继续留医治疗,她不顾身体医院。
但被砸伤的后遗症始终伴随着她,经常性的头疼、头晕、恶心,还导致她不能自己正常行走。可是当找到物业沟通赔偿事宜,门口的保安态度似乎不太友好,甚至是阻止他们进门。到底发生了什么?
物业坚称苏姨碰瓷
物业却表示,苏姨对被砸一事与他们无关,牵扯的医疗费、误工费更不是他们的责任。这个事件中,最大的受害者其实是物业,彭伯曾一气之下把收费杆弄坏了,而且苏姨是来“碰瓷”的!
按照常理,与拦车杆平行是不可能被砸的,难道苏姨真的有碰瓷嫌疑?
见到物业还是如此坚决的态度,彭伯拿出了一段视频。可以看到,苏姨就是在该物业的停车收费处被收费杆砸到。
如果是这样,公司作出一些补偿也无可厚非,可工作人员说彭伯的视频存在误导,他们有另外一个角度的视频监控,足以证明苏姨并不是收费杆故意砸人,而是苏姨“碰瓷”。
物业人员认为,小区的拦车杆是会自动回弹的,如果真的砸到她,杆应该会回弹,而不是没有反应。
在物业提供的视频里,可以看到苏姨想绕过出来车辆而被下落的杆“砸”到,同时她手扶了一下前额,并倒地。但视频中并不能体现收费杆是碰到了她倒地,还是她走到杆的位置自己倒地。这和彭伯提供的视频一样,难辨雌雄。
律师说法
在本案件中,苏姨的观点是希望赔偿2千元,但是物业公司认为小区的收费杆受到损坏,坚持保留追究的权利。律师希望让苏姨得到人道主义的赔偿,可物业一方坚持走司法程序。
那么,升降杆砸伤行人,谁来负责呢?
第一、在行人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若物业仅在门口设置升降杆阻隔内外通道,但却未设置专用行人通道,致使同一门口人车混杂进出,将行人置于危险之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当对行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
第二、在行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若行人已经在物业管理领域附近工作了一段时间,对当地工作环境相对熟悉,亦应了解门口升降杆的起降规律,并预测到车辆通行、升降杆升起后可能对人形成一定危险,出于自身疏忽在升降杆升起时不当穿过门口,则其应当对自身的受伤承担部分责任。参照实务经验,多数判定行人与物业双方的责任分担比例为2:8。
2、若物业放杆在先,而行人与闸杆抢行,放弃闸杆南侧安全通道,在抢行危险程度增加时不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或放弃通行向专用行人通道向出口,此时,行人属于抱着一种侥幸心理,主观恶性较小。基于物业对升降杆负有管理义务,升降杆多属于人工手动操作,在放杆过程中,管理人员应注意瞭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司法实践中,常会以工作人员在下放闸杆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和警示义务,而让物业70%的民事责任。
3、若物业设有四轮机动车专道及行人与其他车辆专道,在四轮机动车专道设有起降杆。各专道标识较为明显,而且已设立两轮摩托车及行人不允许在四轮机动车专道通行制度。若行人故意违反物业车道通行规定,强闯四轮机动车专道致使管理升降杆的工作人员来不及反应导致纠纷的发生,简言概之,即若无行人的强行快速抢道行为,则不会有升降杆砸伤行人的损害结果发生,此时行人的主观恶性较大,物业方常常会认为据此则可免责。
但如上所述,物业设有升降杆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业主的安全,对升降杆负有管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会根据现场标识对行人和车辆的引导作用来判断物业方是否已尽安全管理义务,并据此划分物业的过错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行人应当预见起降杆可能会造成损害结果发生,却强行通过,对损害结果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参照实务经验,多数判定行人与物业管理双方的责任分担比例为5:5。
看来拦车杆下过还是很危险的动作,以后还是不能心存侥幸从下面过,惹出的侵权责任可能也很难说得清!
来源:法拉理
武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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