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涉及共有人暂不分割离婚后发现对方已经出售房屋再行起诉要求分割对方房屋出售款南京栖霞区离婚律师指导离婚后财产纠纷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8-28结案)
婚姻遭遇:女方两次起诉离婚最终判决离婚,在离婚过程中解决了一套房屋的分割,另一套房屋涉及其他共有人暂未分割,后续被对方私下出售,引发本案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追回房屋出售款。决心:坚决诉讼追回财产!!!目标:第一次诉讼就争取财产分割,诉讼简要经过:栖霞法院-张璐法官立案时间-4月结案时间-8-28案件结果:1、房屋出售款我方分得一半感受:本案我方当事人在离婚后在当地就本案财产问题也折腾了很久,最终回到南京找庄荣华律师团队得以成功解决了这个问题。虽然对方出售房屋的价格偏低,但与鉴定的结果相差不大,故最终法院还是以实际出售价来分割钱款。在诉讼过程中,对方确实也提出了相当高的父母全额出资的证明,但被庄荣华律师一一仔细分析击破,最终法院未能采信对方意见,相反关于出资方面采纳我方的全面意见,本案故未认定对方父母出资一分钱。判决数额虽然不大,但本案当事人3年的事情直到今天才有效解决,说明婚姻家事问题还需找到一个恰当的方式才能得到法律支持。行动是治愈绝望唯一的方式裁判文书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苏民初号原告:A,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B,男,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原告A与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支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结婚。年12月2日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起诉离婚,年2月8日判决不予离婚。年8月26日再次在栖霞法院起诉离婚,年1周9日判决离婚。双方原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两套房屋,其中一套已经在栖霞法院离婚案件中处理执行完毕,但另外一套即昆山市室房屋,因涉及案外人C的权益故在离婚案件中没有处理。但年11月2日案外人C以诉讼的方式起诉被告B要求分割室房屋双方快速在昆山法院进行调解结案,C与B系以虚假诉讼的方式恶意串通以明显低于市价的方式严重侵犯了A的合法权益,昆山法院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以审判监督程序提起了再审,再审判决书中认为案外人与被告均有过错行为存在,A可以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被告B辩称涉案房屋的房款中22万元来源于被告父亲的拆迁款,但被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上述意见,故被告的上述辩称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以采纳,且即使被告父亲给付的22万元房款,但给付的房款并非全部房款,房屋也并非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登记的另一共有权人D与被告父亲也有亲属关系,故不能证明该房款是赠与被告个人的,也不能证明涉案房屋系被告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案涉房屋原告A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购买,被告和D各占50%的份额,故案涉房屋中被告享有的50%份额系原被告夫妻共同共有。原告主张案涉房屋年的价值为万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原告申请,案涉房屋评估的市场价值为56.91万元,故本院认为被告与D在交易中对案涉房屋评估价值为元并没有明显低于市价,且按此价格计算,扣除D支付的贷款.93元后,被告应分得一半即.5元,和被告实际所得的元相差无几,原告认为贷款并非D一人支付,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此意见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与D已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分割,故本院认为被告应将其实际所得元的一半即元房屋折价款支付给原告。因在D与被告共有物分割诉讼中,被告没有将诉讼情况告知原告,单方将案涉房屋转让给D,被告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本院酌定被告与D交易时所负担的过户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房屋折价款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什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A负担元,被告B负担元(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婚姻自由,离婚自由。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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