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为了让支付机构直连银行的交易重新回到支付结算体系内,同时还要规范备付金管理,必须要找一个系统架构合适、与各方亲疏远近合适、后续还要能和各方愉快玩耍的合适人选。于是,作为支付机构和银行的连接体,网联驾着七彩祥云来了。。。随着各项工作深入推进,按理股东及股东关联单位应笑逐颜开,但号文下发后,却总能见到被扎推儿花式哭的臆断,其中还不乏个别股东单位。。。于是哥在上篇给哭错的矫了个型。话说网联后续如何做市场化运作、各市场主体面临怎样的机遇和竞合可能等等这些,确实还在观察阶段,各种动向都将牵动业界的哭笑神经。哥觉得在定价、运营模式、数据资产保护、发卡机构及卡种类扩充等方面的安排,都将成为做大蛋糕、做顺格局的契机。
1、定价是个契机。网联作为一家依法设立的公司,45家股东单位中,除了7家央妈子孙公司构成的国家队持股37%外,其余38家支付机构都是市场队。投资是要讲求回报的,这可不是义务劳动哈,摆在网联面前的是,我拿什么奉献给你,我的股东。。。摆在股东们尤其是支付公司股东们面前的则是,网联怎么定价,作为股东才有利可图;而同时作为支付服务提供者,还要盘算,网联的这个价一旦定了,要是转嫁给客户从免费服务成了收费服务吧,普惠金融的脸会疼,不转嫁吧,同等情况成本升高营收自然减少,那颗赚钱的心会疼。。。支付业务参与者就是网联、银行、支付公司、商户和客户五方,不向商户和客户转嫁,也总不至于甩给银行吧。。。别说这成本没法甩给银行,就算以前擅长的自己收费把舆论唾沫引向银行的套路,在围绕网联朋友圈关系如此清楚的情况下,可能也没法故伎重演了。。。。而对于在“入联”前不同业务规模、客户数量、直连银行数量、议价能力的支付公司,究竟考虑上述“历史沿革”做区别定价,还是一刀切一口价,不同站位,所谓的公平合理标准也自不相同。。。
2、运营模式是个契机。在机构接入、业务切换到网联并且运行稳定后,成员机构之间的定价、限额、问题交易处理流程及时效、风险承担等,就已不便依旧按照现行迁移过渡阶段的直连协议原样执行:作为市场化设立的公司,平台运营和发展都会产生大量成本,尤其是在支付公司备付金管理已经明确存管取向且正在做渐进安排的大背景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于13年6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于今年1月发布),支付公司与银行之间此前基于备付金合作所谈成的价格势必需要重新厘定,而随着直连的结束,目前由支付公司对直连中产生的线上风险的兜底安排也必然不再适用。因此,对于基于平稳过渡的网联平台0费率+直连自行定价+直连风控兜底条款。。等的简单嫁接,后续进行调整应属必然,单笔收费/套餐收费/封顶收费,以及建立分级风险抵补金以实现风险共担,还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抑或给出多种个性化风险承担方式供选等等均将被聚焦。
3、数据资产的归属是个契机。如果说线上支付风起云涌之初,支付公司更为聚焦的是强占支付业务市场份额,获得议价能力乃至市场控制能力,同时获得支付过程中沉淀的备付金利息等直接的好处,以及获得客户及其交易痕迹数据等间接好处的话,随着大型支付公司生态体系的搭建、央妈对于体外清算的终止、备付金管理的正规化,支付领域的竞争正在向数据搜集及运用能力进阶,云计算、大数据已经成为巨无霸们的标配,而拥有客户的数据并持续丰富完善,则是这些标配发挥作用的基础。平台上所留客户行为、资金往来、物流配送等数据,因其直接应用价值,和其可累积并反复使用及,并可输出变现的特性而变得日益矜贵。
对于普通客户而言,要主张自己对数据的权利,除了用脚投票,可以说别无他法。。。绝大部分人对于已经把账户数据、身份数据、地址数据、消费偏好数据等等作为代价,换得了免费的支付服务的事实浑然不觉。不仅如此,大部分人对支付公司的感情,甚至是感恩戴德:即使支付账户不付息、支付账户不受任何保障也在所不辞,新四大发明之类的美誉之词也不鲜见(如果不是大型支付公司刻意释放并引导舆情的话哈。。。),大有他愿打我愿挨关你P事的英雄气概。。。说得危言耸听一点,是把自己都卖了还替别人数钱呢。。。吼吼。。。
事实上,客户作为交易发起的主体或者说数据的主人,本该有权拒绝支付公司采集自己在支付服务过程中所留下的数据、或者有权拒绝其对已采集的数据进行运用、或者有权拒绝其对已采集已分析的数据做对外输出的。。。但因无法可依,这种理论上应该具备的权利,实际上是各种悬空。市场上满是要么你从、要么你滚的骄横。。。反正如果让哥在个人全量数据无偿给予平台同时享有平台免费交易服务,和有限给予数据同时享有平台交易服务折扣优惠,抑或是数据0给予同时付费享用平台交易服务之间做选择,哥是宁愿选择后者。。。
撇开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恃强凌弱、未来人类还有没有、要不要隐私之类的伦理问题,同样严峻的还有,会否出现“数据寡头”、“数据垄断”等不利于金融和社会的安全因素。从近来某讯和某为两大巨头,就可否通过手机采集客户在某信的资讯采集方面的摩擦(据报道说还惊动了政府)就可见一斑,其争议的焦点就是客户数据的权属,其争论逻辑是:某为认为,客户同意我采集他在某信的资讯,你某讯凭啥阻拦。。。而某信则认为,那是客户在我的服务体系里留下的痕迹,凭啥他说给你就能给你,你问过我的意见了吗。。。
因此,如果网联的出现,能够给到客户以不同层级保留自己交易痕迹及其运用的权限,并据此对所享用的线上支付服务做差异化定价、同时对于各接入机构所获得的客户数据的存储、运用及输出、变现等安排有所规范的话,哥倒觉得,这将是正视个人数据资产变现和数据保护的历史进步,网联也将成为为DT时代创建游戏规则的功臣。
4、支付公司之间能否互通以及各类账户运用规则设定,对以网联为中心的多样化业务开展也是个契机。如果说切入网联的初衷是通过与网联相连,解决支付机构和银行之间直连的问题,那么在全部接入完成后,就像银行之间的互通有银联,由第三方支付公司为股东的网联,是否也将支持不同支付公司之间的互联互通,本人所绑一类户验证信息一致的不同支付账户的互通、本人所绑不同一类户在不同公司生成的支付账户互通、以及非本人之间的支付账户互通。。。等不同的连通尺度/范围和业务规则,也会成为不同规模支付公司之间以及银行与支付公司之间市场格局变化的重要诱因。理论上讲,支付账户和银行账户的运用规则设定,将在目前网联、支付公司、银行、商户、客户的五方模式之外,还有可能存在网联、支付公司A、支付公司B、商户、客户的五方模式,以及网联、支付公司A、支付公司B的三方模式,想想这将是一个多么多样、复杂且巨大的翻糖蛋糕呢。。。
5、银联和网联定位是个契机。这也是哥在上篇所说的,当很多问题尚不明朗之前,草下定论简单预设相争相杀是2联唯一出路、银联必然哭成泪包等都过于武断。。。
按号文表述,网联是处理“非银支付机构发起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现就网路支付业务由支付机构和银行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后者对于网络支付的释义,显然除了ATM、POS等交易,都涵盖进去了。因此:
(1)发卡机构或发卡量会否允许扩充是个契机。假设网联可以解决支付公司线上互联问题,银联可否针对支付公司各类或某类支付账户发卡?如果可以依托支付公司的支付账户发行银联实体卡,那么近来颇多争议的京东闪付就不仅不是问题,而且是支付机构实现发卡的原始初级阶段创举。与此类似,银行二三类户可否发银联卡?事实上,按照支付账户和银行账户的验证强度和管理尺度,如果支付账户可以发卡,银行二三类户,尤其是二类户或面签二类户应也符合发卡条件。而一类户发卡后降级为二类户的,手里是有现成的卡片滴,这部分卡片的区分和运用规则,以及二三级账户升级为一类户后其所对应的实体卡的运用规则,同样复杂。。。无论如何,发卡机构和发卡量能得以大规模扩充,实在是作为卡组织的命根子。一旦突破仅限银行一类户发卡,市场空间有多大可想而知。真有这一天,银联该举杯痛饮,要说哭也是喜极而泣啊。。。